学校下列事务,提交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的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规则,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标准与办法,教师考核、评价与奖励规程;
(7)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与奖励规程;
(8)学术单位考核、评估和奖励规程;
(9)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10)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11)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决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国家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
(2)高级教师职务聘任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与学生培养奖项评定;
(4)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撤销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当事人校内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5)需要评价学术水平和学术标准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及分配、使用;
(3)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个人自由申报的除外);
(5)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6)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校对上述事项决策应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咨询意见为前置条件。校学术委员会对以上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议本单位科研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与专业的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人才培养计划等;
(二)评价本单位选聘教师和推荐人才的学术、教学工作;
(三)评审推荐本单位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拟任人选;
(四)评审推荐本单位申报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五)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
(六)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学术委员会涉及所有事项有知情权,有权查阅相关档案资料;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上有发言权、动议权、表决权;
(四)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第四个星期一召开,如遇法定节假日,则例会时间顺延一周。学院学术委员会例会由各学院自行规定。根据同级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或1/3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学术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学术委员会会议以及学术委员会授权专门委员会就专项学术事项召开的会议,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达到应参加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1)按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回避的委员;
(2)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请假制度,委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提前书面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如请假未得到批准,不得缺席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亦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委员及其亲属、学生的评优、评奖、职称晋升、学术争端等重大事项,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结果的情形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二条 会议文件包括会议决议、决定和纪要。会议决议、决定是就有关学术问题做出明确判断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是记载会议一般意见、建议、活动情况的正式文件。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事前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商议确定。凡需提交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前7个工作日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汇总,然后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定。秘书处需将审定通过后的讨论议题和有关材料于会前送达参会委员。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议事。预先未列入会议的议题,不得临时动议并仓促表决。如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坚持一题一议,议题报告人必须如实报告议题涉及全部事实和不同意见。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可要求议题主要相关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情况由主持人选择举手、记名投票、隐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有效人数的2/3方可通过。未出席会议委员不能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投票。会议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时,可暂缓表决。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所作决议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学术委员会的决议需要送达的,应当在决定做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单位或个人送达。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由下一次全体会议或召开临时性的全体会议进行复议,但须经得1/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决策事项、出席委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会后形成会议文件,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以及学院学术委员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章程和实际需要制定专门的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核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由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同意。修订后的章程须经校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通过后方为有效。如本章程修订建议未获通过,则一年内不可再提出该项建议或大致相同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教代会执委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